30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廣州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據(jù)記者了解《辦法》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或可以低于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記者了解到,《辦法》第二條中所稱的“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是“指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批準后可以低于5%的比例繳存,或暫緩繳存”。
《辦法》規(guī)定,困難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申請下一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同一繳存年度內(nèi)(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變。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此外《辦法》規(guī)定,困難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提交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在單位內(nèi)部公示。經(jīng)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jīng)濟效益好轉(zhuǎn)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